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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冠体育官网 关于租赁合同条款及条件

第 1 条(一般规定)

  1. 租赁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及条件”)规定了甲方与乙方、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基本事项。
  2.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动产租赁及以此为基础的服务(以下动产租赁及服务统称“租赁”)。
  3. 甲方向乙方租赁时,甲方应确认经营者具备将租赁财产用于甲方业务所需的技术、技能和知识,甲方应自行负责妥善使用和管理从乙方收到的租赁财产。

第 2 条(个人合同)

  1. 甲方和乙方将根据本条款及条件签订各房产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单项合同”)。
  2. 甲方提出申请,明确房屋名称、数量、租赁期限、房屋使用地点等必要事项,乙方接受后,订立单独合同。
  3. 如果个别合同规定的事项与本条款及条件不同,则以这些条款为准。
  4. 个别合同的安排由甲乙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第 3 条(租赁期限)

  1. 租赁期是从租赁日期(租赁开始日期)到归还日期(租赁结束日期)。
  2. 个人合同中约定的缩短或延长租赁期限需征得乙方同意。

第 4 条(租赁费)

  1. 租赁费是指房产的“租赁费”。
  2. 租赁期间,即使存在房屋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甲方都必须向乙方支付该期间的租金。
  3. 日租金是每天运营时间在 8 小时以内的补偿。若超过此时间使用,甲方需向乙方额外支付租赁费。
  4. 租赁费的付款日期和付款条件应另行商定。

第 5 条(基本费用)

  • 交付财产时,甲方将向甲方支付一笔单独规定的基本费用,作为乙方为使财产达到可以在现场迅速、安全使用的状态而进行的检查和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 6 条(支持费)

  1. 甲方在租赁期间遇到财产损坏、被盗等意外情况时,甲方可以自愿加入“租赁财产支援专用合同制度”,并向乙方支付另行确定的支援费,以减轻甲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乙方将放弃向甲方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事故赔偿金的索赔权利。
  2. 前款规定的情况,因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或《租赁财产支援特别协议制度》未涵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第 7 条(押金)

  1. B 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押金,以确保甲方履行本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存入乙方。该保证金不支付利息。
  2. 甲方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可以使用保证金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租金。

第 8 条(财产交付、免责声明)

  1.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物品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提货单或提货单,甲方签署乙方借用物品的提货单或提货单并将其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必须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房产交付给甲方。
  3. 一般情况下,房产将在乙方营业场所内交付。
  4. 如在前款以外的地点交付财产,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 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交付物品时将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6. 因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以外人士进行的财产装卸、运输、装卸等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行负责。
  7. 因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电力限制、交通事故、交通限制、与甲方员工或第三方的纠纷、第三方的干扰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财产延迟交付或无法交付财产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财产验收)

  1. 甲方收到财产后,应立即根据乙方出具的交货单或交货单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文件内容进行验收,确认财产的标准、规格、功能、数量等符合合同规定(以下简称“合同符合性”),并确认不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情况。
  2. 甲方在前款规定的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 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前款规定发出的通知后,乙方将负责修复该财产或交付更换的财产。

第10条(不遵守合同的责任)

  1. 交付给甲方时,乙方仅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不符负责(但仅限于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甲方验收时不可能或极难发现的物品),乙方不负责是否适合甲方的使用目的。
    此外,甲方未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乙方的,视为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但甲方验收时不可能或极难发现不符合合同情况的除外。
  2. 因房屋租赁中乙方的原因而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以个人合同中房屋租赁费的金额为上限,并以甲方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
  3. 甲方不对因财产缺陷等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间接损害、特殊损害或后果性损害(施工延误、等待、非赚取利润、利润损失、机会损失等)负责

第11条(财产的维护和管理、每月检查)

  1. 自房产移交至归还完毕,甲方在房产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当好管理者,按照房产原有的用途和容量使用,始终保持和管理房产处于正常状态。
  2. 甲方在使用物业之前必须检查搬运方法,并且在开始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作业前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3. 所有与财产保管、保养和维护相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需要每月检查和自检的物业将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如果乙方这样做,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5. 甲方因安装、保管、使用该财产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2 条(财产检查)

  • 乙方可提前通知甲方,并在使用场所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必须积极配合。

第 13 条(禁止事项)

  1. 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侵犯乙方所有权的行为,例如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其作为抵押物。
  2. 参与者不得允许除合格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操作或处理该财产。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
    1. 在财产上安装新设备、零件、配件等,或拆除现有设备、零件、配件等
    2. 改造房产或改变其性能/功能
    3. 将财产用于其原始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4. 将财产从最初交付的地方移走
    5. 将个人合同的租赁权转让给他人或将房产转租给第三方
    6. 设置质押、抵押、转让担保权以及与财产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
    7. 删除或移除房产上显示的业主通知或标志
  4. 甲方不得以其对乙方的任何债权来抵销其依据本合同对乙方所负的债务。

第14条(禁止在环境污染物下使用)

  1. 甲方不会在含有放射性物质、石棉等有害物质、病原体以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以下简称“污染物等”)的环境中使用该房产。但遇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在此限。
  2. 房产发生污染的,甲方应立即清除或处置污染物等,乙方代甲方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3. 返还的污染物品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命、身体、财产损害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 15 条(通知义务)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书面通知。
    1. 租赁期间财产被盗、丢失或损坏
    2. 当您移动地址时
    3. 更换代表时
    4. 业务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
    5. 租赁期间存在第三方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或事实侵害时
  2. 如果存在第三方可能侵犯乙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风险,甲方将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尽力防止此类侵权行为,并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个人合同期满及财产返还时的处理)

  1. 个人合同期满后,甲方立即将财产返还乙方经营场所。乙方收到归还物品后,将向甲方开具收据或收款单。
  2. 归还相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归还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 归还物品应在甲、乙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但甲方无法到场的,乙方不得对乙方验收提出异议。
  4. 该房产将以与租赁时相同的状态归还。退货时如发现物品损坏、污损、缺失等,甲方将负责将物品恢复原状,或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修理费、清洁费等)。
  5. 甲方承诺归还房产时,不遗留甲方或其员工的任何个人物品、垃圾、建筑垃圾于房产内。万一甲方在归还物品时留下任何上述物品,甲方无异议同意乙方将负责处理剩余物品。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房屋的清洁费用以及剩余物品的处置费用。

第十七条(财产损失赔偿)

  1. 无论何种原因,如地震、海啸、火山喷发、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盐害、化学品、金属粉末、粉尘或任何其他原因,甲方租赁给甲方的财产发生损毁、损毁、丢失、被盗等情况时,甲方均不免除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 对于财产损坏,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修理费用的金额。
  3. 未经乙方许可使用生物燃料等非指定燃料造成财产损坏的,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4. 如因遗失或被盗,乙方无法收回财产,或归还时经检查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重置费用的金额。
  5. 如需要时间修复或重新购置财产,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与业务损失相当的赔偿金。

第十八条(应对反社会势力等)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1. 被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等反社会势力时
    2. 当您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言语或行为或暴力时,或当您损害乙方的信任并干扰业务时
    3. 向乙方员工或其他关联方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不合理负担时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及不退货处理措施)

  1. 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不退款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 个人合同到期或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甲方仍不返还财产的,乙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第 20 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乙方获取和使用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的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根据第二条签订个人合同时对甲方进行身份验证和筛选
    2. 财产未归还时,执行上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
  2. 为前款各项规定以外的目的获取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的个人信息时,乙方应事先明确说明使用目的。

第21条(同意注册和使用个人信息)

  1.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属于下列任何一项时,乙方获得的个人信息可以由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建筑设备租赁协会注册和使用,期限不超过7年,并同意。
    1. 乙方因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的财产使用行为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时
    2.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因财产使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时
    3. 当乙方得知调查机构已就该财产的使用情况展开调查时
    4. 当属性未归还时
    5. 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时
  2. 作为日本建筑设备租赁协会会员的租赁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出于审查目的使用前段中的信息。

第22条(GPS功能)

  •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用户可能在出租物业内配备全球定位系统(GPS功能)或机器操作信息记录装置,并无异议同意将位置信息和机器操作信息记录在乙方指定的系统和物业本身中,并且乙方将在下列各项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记录。
    1. 乙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租赁房产的位置、使用状况等时
    2. 用于管理出租物业以及应对事故、盗窃和不归还时
    3. 用于营销分析时,提高B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 当法律或政府机构等要求披露信息时

第 23 条(物联网数据的获取和使用)

  • 为了利用物联网技术改善乙方租赁业务的服务并简化运营,甲方从乙方向甲方出租的房产中获取甲方有关房产使用状况的数据,并无异议地同意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在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业务活动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和分析这些数据。

第 24 条(保险)

  1. 参加者须为有汽车登记号码的车辆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和汽车保险(人身、财产、乘客),以及其他物体的责任保险。请注意,保险费包含在租金中。
  2. 前款规定的保险不承保因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
  3.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甲方均会采取法律行动并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示及时向乙方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

第 25 条(合同的取消)

  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恕不另行通知。
    1. 当您违反本协议或个人合同的任何条款时
    2. 延迟履行对乙方的租赁费、维修费或其他义务时
    3. 当自己签发或承兑的账单或支票被拒绝兑现,或者无法付款或暂停付款时
    4. 当处理拖欠的税款和公共款项、暂停执行、强制执行、拍卖或公共权力对其他债务的其他处理时,或者当有人请求启动破产、民事康复或公司重组程序时,或者当业务因清算而实际上停止时
    5. 未对财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规定的使用方法时
    6. 解散、死亡、容量有限或地址/住所不明时
    7. 当出现客观情况表明信用状况已显着恶化或可能恶化时
    8. 存在与租赁有关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等)时
  2. 乙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立即将财产返还给乙方,并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直至返还财产之日为止的租金及所有杂费。
  3. 甲方出现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自然会失去时间优势,立即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清偿剩余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办法)

  1. 甲方依前条规定要求乙方返还财物的,甲方应立即将财物返还乙方场所。
  2. 如甲方未立即归还财物,乙方将进入财物存放地点领取,若财物有损坏,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3. 运输费用以及与退货和收集相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归还物品时,若物品有损坏或与原状有其他差异,甲方需承担修理费用。
  5. 归还物品须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甲方不在场,乙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
  6. 甲方必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直至财产返还完毕。
  7. 即使甲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任何损害,乙方也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8. 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乙方租赁的房产中遗留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免费拆除和处置无异议。甲方应承担该拆除费用。

第27条(中期取消)

  1. 个人合同期内不允许中期取消。但甲方因特殊原因提出要求且乙方认为适当的,不在此限。
  2. 前款规定撤销的,甲方应当立即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 28 条(取消损害赔偿)

  •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返还财物的,甲方应当支付事先约定的赔偿金。但未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第 29 条(延误赔偿和律师费)

  1.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付款,或乙方代甲方支付费用而乙方未能偿还预付款,则甲方将自付款到期日次日或预付款之日起,每年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的146%(按日计算,每年365天)的滞纳金,直至付款完成。
  2. 在前款情况下,个人合同终止后,如果甲方未回复返还财产的,乙方可以向甲方主张乙方因向甲方提出法律索赔或采取法律行动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作为对甲方的处罚。

第 30 条(保密)

  • 即使在合同终止后,甲方和乙方也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泄露通过租赁合同获得的任何信息。

第 31 条(联合担保人)

  1. 如乙方要求,甲方必须提供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与甲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即使基本租赁合同到期日自动续期,连带保证人仍将对自动续期后的甲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
  2. 连带保证人应连带保证甲方在本合同及甲乙双方个人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最高限额为单独规定的最高金额(仅限于连带保证人为个人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

  • 甲方及连带担保人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随时准备一份附有强制执行批准条款的合同公证书,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 33 条(专属约定管辖权)

  • 甲乙双方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以甲方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四条(补充规定)

  • 本条款或个人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善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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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16 日修订

*这些条款及条件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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